常見問答

計畫執行場所是否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?研發成果可否移至大陸地區實施?

依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35條及其相關子法,包括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」以及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」等相關法令之規定,政府投資研究開發之產品、技術一律禁止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,因此本計畫執行公司於計畫完成欲後將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實施時,不得逾越上開規定之範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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