計畫執行場所是否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?研發成果可否移至大陸地區實施?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中華民國境內,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,應依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」第35條及其相關子法,包括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」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 申請單位於本計畫之研發成果,非經本會核准,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實施該研發成果。 更新日期:2021-06-11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,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,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