計畫執行期間,是否可辦理變更執行內容?
- 計畫執行期間,如有變更執行內容之確實需要時,受補助人應於維持本計畫原定目標及補助經費不增之原則下,依農委會規定之格式敘明變更內容,並詳述變更執行之理由及事證,函送農委會並取得農委會書面同意後,始可依變更後之內容執行本計畫,如與年度經費有關,最遲應於該年度10月31日前申辦。
- 受補助人所提報前項計畫變更,未獲農委會同意時,受補助人應仍依原計畫辦理,若無法執行,農委會可依補助契約規定終止契約。
- 農委會因配合政府政策提出計畫變更要求時,受補助人應依農委會規定配合辦理,於限期內就原訂計畫內容暨相關文件進行修訂、調整;並經審查核定通過後施行之。
- 受補助人應依變更項目提出必要相關資料,以說明變更之必要性。另,於計畫簽約時(第1年)未能補足待聘人員或未能檢附技術移轉合約(僅限與農委會所屬機關技術移轉,因農委會公告授權作業約需時6個月,得先以技術移轉意願書納入契約書合訂本內),俟完成技術移轉後應於3個月內函送技術移轉合約書予農委會備查;另,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員異動或聘任待聘人員,則需於接替或待聘人力確認後,再發文至農委會辦研發人員遞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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