計畫管理
計畫執行
1.計畫執行期間,農委會得派員實地查訪、績效考評或查核帳目,以確保計畫依核定內容執行。農委會得依前項查訪、考評或查核結果或執行進度進行審議,要求執行單位限期改善、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、准予或減價結案、廢止補助及終止或解除契約,並追回已撥付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,另得核減執行單位管理費或次年度之經費。
2.執行單位應依所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,如於執行過程發生計畫內容變更或其他重大變更,應於計畫變更函註明理由與變更項目,函送農委會審議同意後,方可進行計畫變更。如農委會不同意變更且造成計畫執行困難,農委會得終止計畫。重大變更係指影響計畫結案之工作項目、規格、指標、成果等變更事由,包含:
- (1)執行/合作單位。
- (2)計畫主持人。
- (3)工作項目。
- (4)預定進度。
- (5)計畫規格。
- (6)關鍵績效指標或評核標準。
- (7)計畫執行期間。
績效評估
為持續追蹤農業學法科專計畫研發成果之產出及影響,各計畫執行單位應於計畫結束5年內配合計畫執行成效,提供成果運用、發表、展示等相關資料,並配合農委會或農委會委託之農業科專服務小組進行績效評估作業,以考核其對提升我國農業之整體效益,農委會得視需要進行訪談、填寫績效追蹤自評表及召開績效考評會議。不予配合之執行單位,農委會得不予受理該執行單位未來農業學法科專之申請,或核減該計畫主持人以後年度申請之計畫經費。